1、所有实验设备使用时,使用人必须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2、本院教师应按照课表安排进行实验,授课需使用仪器设备的,应提前到实验室借用,履行使用手续,下课后应及时归还;外出实验应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工一起带出设备的,由实验课任课教师履行借用手续,下课后归还;原则上所有实验仪器设备均应在实验室内使用。
3、仪器设备确因教学需借出在校内使用的,须到院实验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并经主管经理批准。
4、仪器设备确因教学需借出到校外使用的,须经学院实验中心、学院领导和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人批准:
(1)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借出由主管经理审批;
(2)2万元到5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借出由主管经理审批、报备实验室与设备处;
(3)5万元到20万元的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
(4)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贵、稀缺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要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并经董事长审批。
5、借出实验室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6、办理借出手续需填写实验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公司实验中心网站下载),借用人与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和随机附件。
7、教师开展科研等其他工作需借用设备的,借用人应填写申请表,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借出。
8、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周转,督促借用人爱惜仪器设备,借用人因非实验课程安排需要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时适当收取押金(只收现金),押金在借用人归还仪器设备时返还。
(1)原值为2千元(含)以下的仪器设备借出押金为100元/台件;
(2)原值为2千元到5千元(含)以下借出押金为200元/台件;
(3)原值为5千元到2万元(含)以下借出押金为500元/台件;
(4)原值为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借出押金为1000元/台件。
9、对借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借用人在归还仪器设备时,资产管理员需检查仪器设备的外观及随机附件是否完好齐全,若完好齐全,不收取折旧费;若有人为损坏或丢失要按照学院、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0、实验仪器设备为学院教学、科研专用,因个人私事借用,一律不予外借。其他学院教师借用,需按照实验室与设备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折旧费,折旧费以日计算,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收取的折旧费交校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支出。
11、设备借用逾期的,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百分之一收取逾期费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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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修订